一般条款和条件
1. 适用范围
1.1
以下为 MB Rövenich GmbH 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企业家。它们不适用于消费者。
1.2
我们的通用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本公司。我们不承认客户的任何冲突或偏离的条款和条件,除非我们已书面同意其有效性。
1.3
即使我们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我们也不受客户购买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最迟应在收到我方货物时视为接受我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1.4
附属协议、对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修订和偏离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这也适用于书面形式要求的修改。
2. 提供
2.1
除非另有约定,报价均免费提供。
2.2
与报价相关的文件,如插图、图纸、重量和尺寸,除非明确指定具有约束力,否则仅为近似值。我们保留对报价、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并拥有其版权。上述文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并必须应要求立即归还。只有在我方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客户方可复制上述文件。即使在交货后,买方仍对任何第三方负有无条件保密设计细节的义务。
3. 供货范围
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将对交货范围起决定性作用。
4. 价格
4.1
议定价格为出厂价加上交货当天适用的法定增值税。包装费、运费和装配费另计。
4.2
如果客户未立即提出异议,则我方确定的重量、件数和数量对价格的计算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最迟不得晚于收货后 14 天。
4.3
价格根据合同签订时适用的成本因素商定,特别是原材料价格和工资。自订单确认之日起 6 个月内,我方受订单确认书中规定价格的约束。如果在此之后才执行订单,我们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约束期结束后发生的材料和工资上涨收取额外费用。
5. 付款
5.1
除非另有约定,付款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我方的付款代理不得在以下付款时间表内扣除任何费用:收到订单确认书后支付 1/3 定金 1/3 发货准备就绪通知后支付 1/3 发票日期后一个月内支付。
5.2
在拖欠付款的情况下,客户应按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上浮 8%的年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我方和订货方均有权证明因拖欠而造成的更高或更低的损失。付款到期后,我方无需再发出违约书面通知。
5.3
不接受汇票,支票只接受托收付款,我方不承担及时出示支票的责任。
5.4
客户不得抵消我方的索赔或主张留置权,除非客户对我方有无可争议或可依法强制执行的索赔。对我方的索赔只有经我方书面同意方可转让。
5.5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现金折扣,则只有在我方已结清之前合同关系中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方可要求现金折扣。
6. 交货时间
6.1
原则上,约定的交货时间只是一个近似值;交货期应从订单确认之日算起,但在最终明确所有规格和客户负责的所有其他先决条件之前不得算起。
6.2
允许在预定交货日期之前交货和合理的部分交货。
6.3
我方和我方供应商不可预见的重大操作中断、交货延迟或交货失败,我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以及因原材料、能源或劳动力短缺、罢工、停工、运输工具采购困难、交通中断、天灾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操作中断,只要对交货能力有重大影响,均应按履约障碍的持续时间延长交货期。我们应立即通知客户此类障碍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如果因此导致交货延迟超过 3 个月,则合同双方均有权就受交货障碍影响的数量撤销合同,但损害赔偿要求除外。如果由于我方原因导致交货中断,买方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6.4
如果我方对延迟交货负有责任,则客户可在发生损害时要求赔偿,每延迟一周最多赔偿逾期交货按比例计算价格的 0.5%,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逾期交货总价值的 5%,除非在签订合同时另有约定。其他损害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6.5
但是,只有在客户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才有义务遵守公布的交货日期。
7. 减少
如果买方要求验收,最迟应在合同签订时以书面形式约定验收条款和条件。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应承担验收费用。
8. 包装
8.1
订购的货物应按惯例包装,必要时由我方决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8.2
单向包装将不予收回。客户应确保按照包装规定妥善处理或返回循环。
9 航运和风险转移
9.1
已通知准备发货的货物必须立即接收,否则我们有权自行决定发货,或将货物储存起来,运费由客户承担,风险由客户承担。如果非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发货,我方也有权存储货物,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9.2
在客户未发出任何特别指示的情况下,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应由我们自行决定。
9.3
风险,包括订购部件意外丢失的风险,应在货物移交给铁路、货运代理或承运人时,最迟在货物离开我方工厂时转移给客户,即使部分交货或我方承担了其他服务,如运费、交货和组装。
9.4
如果客户有此意愿,并在交货前至少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应为托运货物投保,费用由客户承担,以防除常规运输保险已涵盖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9.5
如果由于我方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所订购部件的发货延迟,则风险应在发货准备就绪通知之日转移给客户。但是,在客户的书面要求下,我们有义务按照客户的要求投保,并事先补偿所产生的费用。
10. 保留所有权
10.1
在付清货款之前,我方保留对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在与客户当前业务关系中产生的所有索赔结清之前,交付货物仍为我方财产。如果我方的个别索赔已包含在当前发票中,且余额已被确认,则所有权保留同样有效。
10.2
客户代表我方加工或混合货物,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加工或混合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时,客户特此将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按货物价值的比例转让给我方,但保留其他加工物品的所有权作为我方索赔的担保,但客户应为我方保留新生产的物品。
10.3
只要客户及时履行与我方业务关系中的义务,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置产品。
10.4
订购方在此将因销售我方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而产生的索赔权转让给我方,作为所售货物所有权份额范围内的担保。如果买方将所交付的货物与第三方的主要货物进行组合或混合以收取货款,则买方特此将其对第三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我方作为担保,转让金额不超过所交付货物的发票价值。我们已在订单确认书中接受这些转让。
10.5
应我方要求,客户必须向我方提供所有必要信息,说明我方拥有或共同拥有的货物存量以及转让给我方的债权,并必须将转让通知客户。
10.6
客户有义务小心保管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并自费为货物投保,以防丢失和损坏。客户事先将保险合同的索赔权转让给我们。我们接受该转让。
10.7
如果有价证券的价值超过我方索赔额的 30%以上,我方应根据客户的要求释放我方选择的有价证券。
10.8
一旦客户停止付款和/或陷入财务危机,客户处置我方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和收回转让给我方的债权的权利即失效。如果出现上述先决条件,我方有权要求客户立即临时交出我方保留所有权的全部货物,但不包括保留权,且无需设定宽限期或行使撤销权。
10.9
客户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任何也会影响所有权保留货物的执行措施。
11. 装配
如果装配或机器安装工作移交给我们,则应根据特别协议进行。
12 供货缺陷责任
我们对交付货物的缺陷负责,但不包括以下其他索赔:
12.1
客户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检查货物是否存在缺陷。
12.2
明显缺陷必须立即书面报告,最迟在收货后 7 天内报告。隐蔽缺陷必须最迟在发现后 7 天内报告。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准确描述缺陷的类型和程度。在适当提出并说明理由的缺陷通知的情况下,我们有权选择缺陷纠正或更换交货。在纠正缺陷的情况下,我方应承担为此目的所需的一切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不因交付的物品被运往履行地以外的地点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试运行后 12 个月内,由于风险转移前发生的情况而明显无法使用或严重影响其使用性,则应由我方决定免费修理或更换所有这些部件,在多班运行的情况下,时间相应更短。
12.3
所有缺陷索赔应在客户收到货物 12 个月后失效。
12.4
但是,对于不合适或不适当的使用、客户或第三方错误的组装或调试、自然损耗或错误或疏忽的处理,尤其是过度压力造成的损坏,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5
只要客户未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就可以拒绝对缺陷进行补救。客户必须至少履行了与瑕疵品价值相当的义务。
12.6
如果我们无法弥补保修义务范围内的缺陷,或者如果进一步弥补缺陷的尝试对订货人而言不合理,订货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减少保修。此外,应适用 § 323 V,2 BGB。
12.7
客户对我方、我方雇员、代表和代理提出的所有进一步赔偿要求均被排除,特别是对交付货物本身未发生损坏的赔偿要求。
12.8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包含的责任限制或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我方在故意、重大过失、伤害生命、肢体和健康的情况下或由于假定的质量或耐用性保证或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责任。但是,责任仅限于对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我们仅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否则免责。
12.9
对于分包合同中的缺陷,在没有明确保证的特性的情况下,以及对于我方负责的待加工工件的损坏,且在准备发货后 12 个月内发生的,我方应承担责任,由我方承担费用对缺陷进行补救,但不超过订单价值。客户应立即通知我们发现的任何缺陷。但是,如果客户或第三方在未经我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当维修或改装,我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危及操作安全和防止过大损失的紧急情况下,客户才有权自行修复缺陷或由第三方修复缺陷,并要求偿还必要的、经证实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立即报告发现的缺陷。对此类损失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订单价值的 75%。
13. 第三方的财产权
如果订单涉及的产品的设计和构成特征是由买方向我方指定的,则买方应负责确保设计或构成不侵犯第三方的产权。对于第三方的索赔,客户应向我们作出赔偿。
14 退出合同
14.1
如果我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客户破产或陷入财务危机,我方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反履约担保或撤销合同,并抵消我方产生的费用。
14.2
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且随后无法执行订单,如果上述事件显著改变了经济意义或履约内容,或对我方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则我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
14.3
不存在因我方撤消合同而导致的客户方面的损害赔偿要求。如果我们希望使用撤回权,我们必须在意识到事件后果后立即通知客户,即使最初与客户商定延长交货期。
15 履约地点、管辖权和其他事项
15.1
因业务关系或个人合同而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地为杜伦。
15.2
各种法律纠纷的专属管辖地为杜伦。
15.3
只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我们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外国法律除外。
因此,在我们的营业地适用于国内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法律。
15.4
如果本 GTC 中的任何条款无效,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15.5
本 GTC 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主张。其他索赔,尤其是间接损失赔偿,如利润损失、生产损失等,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均不得主张。
(状态 2010 年 10 月)